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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上海法院裁决首起航空公司机票标识不清案

[日期:2009-12-22] 来源:世斻商旅  作者: [字体: ]

  日前,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对中国首起因航空公司机票标识不清而导致误机的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退还乘客原告杨艳辉女士机票款人民币七百七十元,赔偿八十元。同时,法院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今后出售的机票加以文字规范。

  上海有浦东和虹桥两个机场,而航空公司的机票却仅用英文标示。“PVG”代表前者,“SHA”代表后者。但这一标识并非为所有旅客都知晓。原告杨女士在民惠售票处购买了今年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时十分南方航空公司班机从上海飞往厦门的九折机票,登机地点是“PVG”。杨女士误认为国内航班的登机地点是虹桥机场,可当她赶至虹桥机场时,却被告知走错了地方,应在浦东机场登机。此时,她再转乘登机为时已晚。最后花了八百五十元买了当日下午一航班的全价机票抵达厦门。

  原告认为,机票不用本国文字清楚标示,只用英文代号标明机场,侵犯了她的知情权;被告南方航空公司和代理商民惠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告知、通知的义务。她要求南方航空和售票单位退还误机废票款七百七十元,并赔偿误机各项损失七百元。

  民惠公司辩称,按照中国民肮总局有关规定,所有机票代理商均应使用国家统一的一套BSP打印系统出票,这套打印系统只能打上英文标示,自从上海有了两个机场,就统一用“PVG”“SHA”分别表示浦东机场和虹桥机场,原告在购票时没有向出票方询问,误机是自身疏忽造成的。

  法院认为,客票是客运合同成立的凭据,应当载明出发地、目的地、航次等内容。上海有两大机场人尽皆知,但两个机场的代码为SHAPVG并非一般人所熟知。本案中,该客运合同的主体是第一被告南航公司,作为承运人和出票人,在出售机票的时候,应当有义务使用通用文字,或以其它方式作明确说明。故南航应承担疏忽告知的过错责任,参照误机处理办法全额退票。而本案的另一被告民惠公司并非客运合同的主体,故杨女士要求民惠承担退票、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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